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鄭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管理,維護市場秩序,促進期貨市場健康發(fā)展,依據《鄭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規(guī)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經紀機構應當告知客戶具有報備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的義務,切實履行對客戶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的管理職責,對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的報備、管理等相關材料登記存檔、妥善保存,并對客戶報備內容保密。
第三條 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參與期貨交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交易所業(yè)務規(guī)則,接受交易所對其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的管理??蛻暨€應當接受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經紀機構對其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的管理。
第二章 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的認定
第四條 實際控制是指行為人(包括個人、單位)對他人(包括個人、單位)期貨賬戶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處分等權限,從而對他人交易決策擁有決定權或者重大影響的行為或者事實。
第五條 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行為人對他人期貨賬戶的交易具有實際控制關系:
(一)行為人作為他人的控股股東,即行為人的出資額占他人資本總額 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他人股本總額 50%以上的股東, 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 50%,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二)行為人作為他人的開戶授權人、指定下單人、資金調撥人、結算單確認人或者其他形式的委托代理人;
(三)行為人作為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或者行為人與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一致的;
(四)行為人與他人之間存在配偶關系;
(五)行為人與他人之間存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關系,且對他人期貨賬戶的日常交易決策具有決定權或者重大影響;
(六)行為人通過投資關系、協(xié)議、融資安排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對他人期貨賬戶的日常交易決策具有決定權或者重大影響;
(七)行為人與他人交易行為具有一致性且存在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期貨交易資金的,或者行為人與他人交易行為具有一致性且雙方交易終端信息一致的;
(八)行為人對兩個或者多個他人期貨賬戶的日常交易決策具有決定權或者重大影響;
(九)中國證監(jiān)會規(guī)定或者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的報備
第六條 客戶應當按照中國期貨市場監(jiān)控中心(以下簡稱監(jiān)控中心)相關規(guī)定履行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的報備、變更和解除程序。交易所與監(jiān)控中心建立實際控制關系賬戶信息共享機制,按照規(guī)定使用實際控制關系賬戶信息。
第七條 符合實際控制關系賬戶認定標準的非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在成為交易所會員后 10 個交易日內直接向交易所進行報備。
第八條 非期貨公司會員實際控制關系發(fā)生變更的,應當在發(fā)生變更之日起 10 個交易日內主動向交易所報備變更情況。
第九條 申請解除實際控制關系的客戶應當按照規(guī)定向監(jiān)控中心提出申請,由監(jiān)控中心將解除申請轉交易所審核,客戶應當按照交易所要求提交相關說明材料。
申請解除實際控制關系的非期貨公司會員可以直接向交易所提出申請,并應當按照交易所要求提交相關說明材料。
第十條 交易所在日常自律監(jiān)管中發(fā)現具有疑似實際控制關系但尚未報備的賬戶,開戶人為客戶的,交易所可以通過期貨公司會員進行詢問,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及時將交易所詢問向客戶進行轉達;開戶人為非期貨公司會員的,交易所可以直接詢問??蛻粑芯惩饨浖o機構從事期貨交易的,期貨公司會員應及時將交易所詢問向境外經紀機構進行轉達,境外經紀機構應及時將相關詢問向客戶進行轉達。
對于交易所的詢問,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應當以書面形式及時回復,并提供相關材料;相關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經紀機構應及時將客戶的回復及相關說明材料報送交易所。
第十一條 經交易所詢問,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承認存在實際控制關系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報備流程進行報備;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否認存在實際控制關系的,應當簽署《合規(guī)聲明及承諾書》,交易所將對相關說明材料進行審核,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提交的說明材料事實理由不充分, 經交易所調查認為符合實際控制關系認定標準的,交易所要求其報備, 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完成報備的,交易所可以依據 規(guī)則認定為具有實際控制關系;若經調查暫無法認定是否符合實際控 制關系認定標準的,交易所可將其列入重點監(jiān)控名單;
(二)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提交的說明材料事實理由充分,確不屬于實際控制關系的,交易所不認定為具有實際控制關系。
第十二條 在交易所詢問、調查及認定過程中對于存在以下情形的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自律監(jiān)管措施;情節(jié)嚴重的,交易所將依據《鄭州商品交易所違規(guī)處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一)不回復或不如實回復交易所詢問、隱瞞事實真相、或者故意回避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約見談話、書面警示、限制出金、限制開倉等措施;
(二)不如實報備實際控制關系,經交易所詢問后報備的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交易所可以采取口頭警示、要求提交書面說明等措施;
(三)不如實報備實際控制關系、不回復或不如實回復交易所詢問,經交易所調查認定為具有實際控制關系的非期貨公司會員、客戶, 交易所可以采取約見談話、書面警示、限制出金、限制開倉等措施。
第十三條 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經紀機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交易所責令改正,并采取電話提示、約見談話、發(fā)出監(jiān)管警示函、發(fā)出監(jiān)管意見函等自律監(jiān)管措施;情節(jié)嚴重的,交易所將依據《鄭州商品交易所違規(guī)處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一)未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客戶傳達交易所有關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的規(guī)定;
(二)未及時、準確、完整地完成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相關信息錄入、更新;
(三)縱容、誘導、慫恿、協(xié)助客戶進行虛假申報、隱瞞事實真相;
(四)未按照規(guī)定妥善保存客戶資料;
(五)未按照交易所要求協(xié)助詢問客戶實際控制關系賬戶情況的或者存在拖延、隱瞞和故意遺漏等行為;
(六)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的管理
第十四條 交易所在執(zhí)行持倉限額、交易限額、異常交易行為管理等制度和規(guī)定時,對一組實際控制關系賬戶的交易、持倉等合并計算。
第十五條 一組實際控制關系賬戶內均為客戶的,其合并計算的持倉量不得超過單個客戶的持倉限額。
一組實際控制關系賬戶內包含非期貨公司會員的,其合并計算的持倉量不得超過單個非期貨公司會員的持倉限額。
第十六條 一組實際控制關系賬戶在某一期限內開倉交易量合并計算超過交易所規(guī)定單個客戶交易限額的,交易所可以依據《鄭州商品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一組實際控制關系賬戶自成交、頻繁報撤單、大額報撤單和持倉合并計算后達到《鄭州商品交易所異常交易行為管理辦法》異常交易行為處理標準的,交易所對該組實際控制關系賬戶按照異常 交易行為采取自律監(jiān)管措施。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guī)定外,非期貨公司會員按照客戶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于鄭州商品交易所。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 2018 年 11 月 9 日起施行。